通常不需要以实际在高温天气下出勤作业为绝对前提条件。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具体温度条件由各地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法定标准以下的室内工作。
具体分析如下: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该办法是目前全国性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规定:
各地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经济状况,制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细则。虽然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但普遍遵循了“安排”而非“实际出勤”的原则。
高温津贴的发放,原则上并不绝对以实际在高温天气下出勤作业为前提。其主要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否安排了符合法定高温条件(室外35℃以上或室内33℃以上且无法有效降温)的工作。
建议:
总之,高温津贴的核心在于对特定劳动环境的补偿,而非简单的出勤补贴。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实际出勤”为由,逃避其在安排符合条件的工作时应尽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