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即法定产假天数)是根据女职工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核心差别总结:
总的来说,津贴计发天数直接对应法定的产假天数,早产按“生”算,引产流产按“流”算,这是与正常分娩98天算法的主要差别所在。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清晰地理解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