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触及了法律、技术和人伦的核心。法律之所以对继承、离婚、收养这类“人身关系”的重要文件采取极其审慎的态度,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由、深思熟虑且无法被技术手段轻易伪造或胁迫的。
不能用电子签名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下列文书不适用电子文书、数据电文形式:……(二)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这不是因为技术不成熟,而是因为法律在这些问题上追求的价值排序中,“绝对安全地确认人的真实意愿”和“维护程序的庄严与公信力”的价值,远远高于“便捷高效”的价值。
未来,随着技术(如远程视频公证、区块链存证与身份验证的结合)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或许某些环节会出现有限度的电子化,但可以预见,涉及人身关系终极变动的核心环节,“人”的亲自参与和“权威第三方”的当面见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不可替代的法律底线。